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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正式施行 交易场所有规可循

2016/7/27 9:56:49

【聚焦】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正式施行 交易场所有规可循

导读

7月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58条,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促进金融及相关行业发展、以适度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为出发点,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包括6个方面:一是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规范体系。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三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五是发挥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引导促进作用。六是注重防范金融风险。

  条例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例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作为我国首部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的省级地方金融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对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规定,权益类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健全完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行适当投资者准入管理,加强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建设,创新场外交易方式,为交易场所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在开展业务时,应当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公平签订合同,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金融性投资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遵循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原则。

  近年来,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高息揽储、动辄跑路”更是成为不少民间融资机构的真实写照。随着《条例》出台,这一现象将得到缓解。

  针对上述现象,《条例》明显抬高了交易场所的设立门槛。

  在门槛方面,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还需具备主要出资人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同时,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非法集资活动。

  在法律责任方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发布金融类虚假广告,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做虚假宣传可能引人误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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